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 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通常被用来集中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 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 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类别:保险主要包括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政策性保险一般有社会福利 性质,甚至带有强制性,主要有社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等。 商业保险顾名思义就是商业性质,不具有强制性,这个时候的保险就是一种金融 产品,主要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保险主体: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 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 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是 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 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 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拥有保险利益 所有权的人,很多时候是投保人、受益人,也可以是保单受让人。

保险客体即保险合同的客体,并非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 保险标的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 利益。这主要是因为保险合同保障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的安全,而是保险标的受损后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益人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只是可保利益的载体。

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保证保险合同当事双方能够诚实守信,对自己的 义务善意履行。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2.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弃 权是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例如投保人明确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足 以影响承保,保险人却保持沉默并收取了保险费,这时构成保险人放弃了拒保权。再如 保险事故发生,受益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索赔,构成受益人放弃主张保险金的权利。禁 止反言指既然已经放弃某种权利,就不得再主张该权利。比如上面第一个例子,保险人不 能在承保后,再向投保人主张拒保的权利。
3.损失补偿: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必须在 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根据保险责任的范围对受益人进行补偿。其含义为 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受益人不能因保险金的给付获得额外利 益。一般来说,财产保险遵循该原则,但是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价值难以估计,所以人 身保险并不适用该原则,但亦有学者认为健康险的医疗费用亦应遵循,否则有不当得利 之嫌。
4.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补偿 或给付责任的基本原则。近因是保险标的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性的 原因,而并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赔偿,如果近因 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5.分摊原则,在被保险人重复 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金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 分担
6.代位原则,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事故进行赔偿后,或者 在保险标的发生事故造成推定全损后,依法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求偿的利益,获取 的被保险人对受损投保标的的所有权。

赔偿内容:
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 争力。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
1.财产保险的补偿: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 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金额给予补偿。通 过补偿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 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这种补偿既包括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 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包括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的经济补偿,还包括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
2.人身保险的给 付:人身保险的保险数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 能力,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后确定的。

主要类型:
商业保险大致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津贴型保险、海上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各种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物质 财产或者物质财产利益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作为保险标 的的保险,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保险期间遭受到人身伤亡,或者保险期满被保险人伤亡或者 生存时,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身保险除了包括人寿保险外,还有健康保险和人身意 外伤害险。
疾病保险又称健康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或者 因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按照保险单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 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 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分红保险,就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 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 的一种人寿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就是保险公司将收进来的资本(保费) 除了提供给客户保险 额度以外,还会去做基金标的连结让客户可以享受到投资获利 。
万能人寿保险(又称为 万 用人寿保险) 指的是可以任意支付保险费以及任意调整死亡保险金给付金额的人寿保险。
再保险以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免费保险是指一种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 机构免费赠送给客户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通过这种方式,使客户增加对保险 公司或代理机构的认知。是通过客户对保险产品的免费体验,获得客户信任的方式。

专有名词:
1.保险费,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被称为“保险费”。大量客户所缴纳的 保险费一部分被用来建立保险基金用来应付预期发生的赔款,另一部分被保险人用做营业费用支出。 如果自始至终保险人所支出的赔款和费用小于保险费收入,那么差额就成为保险公司的利润。
2.保险标的即保险对象,人身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而广义的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 关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中,财产损失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的财产,责任保 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信用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信用导致的经济损失。
3.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保险费率又被称为保险价格。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险金额 应缴纳的保险费来表示。
简单赔付率: 简单赔付率是一个时期内的赔款支出占保险费收入的 百分比。
4.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通常投保人会因为保险标 的的损害或者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为保险标的的保全而获得收益。只有当保险利益是法律上 认可的,经济上的,确定的而不是预期的利益时,保险利益才能成立。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保险 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这时才能补偿损失;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 在,用来防止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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